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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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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 工程《验收应由《建设:。方负责组织由建【设、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各方(《项目)负责人参加组!成工程验收组负责执!。行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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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 工程—验收:在完:成施工验收和性【能验收后应由—工程验收组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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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 《工程:验收结论《应分为?不合格、合格两类】对,于有不达标项又不】。具备整改条件或即使!整改:。也难以符合要求的】宜判定为不合格;对!于验收项目》均达标或《虽存在问题》但经过?整改后?能予克服的宜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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