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地基基础
5.3.1 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3.2 井架基础抗滑移稳定性验算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Xk、Yk、Zk——斜撑柱对于基础斜顶面中心作用力X、Y、Z分量的标准值(kN);
Gk0——基础自重和上覆土重的标准值,取20kN/m3;
μ——斜撑基础底与地基土体间的摩擦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3.3 地基及基础可不进行断绳、防坠制动荷载效应及地震作用效应组合的验算。
5.3.4 井架地基变形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斜撑式钢井架,斜撑基础之间的沉降差不宜大于0.001L,最大沉降量不宜大于80mm;
2 双斜撑式钢井架,斜撑基础之间的沉降差不宜大于0.0005L,最大沉降量不宜大于80mm;
3 钢筋混凝土井架,基础之间的沉降差不宜大于0.0015L。
注:L为相邻基础水平中心距。
5.3.5 基础设计应使斜撑柱中心线正交于基础斜顶面,并宜使斜撑柱的合力作用线与基础底面反力中心重合。
5.3.6 对地表下沉、冻胀土和液化土等地基上的井架,应采取结构构造和地基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