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办公自动化系统
轨道交通办公自动化系统为运营和管理提供电子办公、信息发布、日常运作、资源管理、人员交流的信息平台。通信系统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网络搭建,未包含应用服务及信息平台的要求。
16.1 一般规定
16.1.1 依据《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16.9.3条,办公自动化系统可在各线路控制中心、车站、车辆基地设置数据网络设备,在与地铁运营相关办公场所应设置用户终端设备。
16.1.3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16.9.4条规定,办公自动化系统宜利用传输系统作为主干传输网络,用户终端设备可通过综合布线系统接入网络设备。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对综合布线的验收规范适用地铁的综合布线工程,故本规范直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