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 公安无线通信引入
19.5.1 公安无线通信引入验收应包括天线和馈线安装、无线通信引入设备安装、无线通信引入设备配线、无线通信引入性能检测和无线通信引入功能检验。
19.5.2 公安无线通信引入天馈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11.3节的规定,设备安装和配线应符合本规范第6.2、6.3节和第11.4节的相关规定。
19.5.3 公安无线通信引入的下列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 基站设备的射频输出功率、发射频偏、调制矢量误差、接收灵敏度等。
2 直放站设备的射频输出功率、输入光功率、输出光功率、光接收动态范围、增益等。
3 POI设备的插入损耗、带内波动、隔离度、驻波比等。
4 系统场强覆盖。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用无线综合测试仪、矢量网络分析仪、场强仪测试检验。接收灵敏度可检查出厂检验报告。
19.5.4 公安无线通信引入的下列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 网管设备的故障管理、性能管理、配置管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
2 系统的呼叫功能、数据功能、多优先级功能、故障弱化功能、漫游切换功能、与既有系统互联互通功能等。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验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