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通信集中告警系统功能检验
主控项目
17.3.1 通信集中告警系统采集内容和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17.3.2 通信集中告警系统的显示、告警、存储、检索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17.3.3 通信集中告警系统应与时钟系统时间同步,并对采集到的告警信息统一加注时间。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17.3.4 通信集中告警系统的系统设备冗余、系统设备掉电重启恢复、系统网络通道冗余、软件系统备份恢复等可靠性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