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82-2016 建标库

9.3  公务电话系统功能检验

主控项目

9.3.1  公务电话系统的话音业务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建立功能应正常。

    2  本局呼叫、出/入局呼叫、汇接中继呼叫(可选)、释放控制等基本业务功能应正常。

    3  缩位拨号、热线服务、限制呼出、转移呼叫、遇忙呼叫转移、呼叫等待、三方通话、遇忙回叫、空号服务、追查恶意呼叫、主叫号码显示/限制、用户会议电话等新业务功能应正常。

    4  VPN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9.3.2  公务电话系统的下列非话业务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  在用户电路上接入用户传真机的传真功能。

    2  在用户电路上接入调制解调器功能。

    3  接入语音和数据终端的综合业务功能。

    4  非话业务不被其他业务中断功能。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9.3.3  公务电话系统的“119”、“110”、“120”等特种业务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9.3.4  公务电话系统话务台功能、测量台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9.3.5  公务电话系统时钟同步方式、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时间同步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9.3.6  公务电话系统的话务统计功能、计费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9.3.7  公务电话系统的录音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9.3.8  公务电话系统主要部件冗余备份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9.3.9  公务电话系统的长时间通话功能应正常。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用10对话机连成通话状态,在48h后通话电路应正常,计费正确,无重接、断话或单向通话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