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公务电话系统功能检验
主控项目
9.3.1 公务电话系统的话音业务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建立功能应正常。
2 本局呼叫、出/入局呼叫、汇接中继呼叫(可选)、释放控制等基本业务功能应正常。
3 缩位拨号、热线服务、限制呼出、转移呼叫、遇忙呼叫转移、呼叫等待、三方通话、遇忙回叫、空号服务、追查恶意呼叫、主叫号码显示/限制、用户会议电话等新业务功能应正常。
4 VPN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9.3.2 公务电话系统的下列非话业务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 在用户电路上接入用户传真机的传真功能。
2 在用户电路上接入调制解调器功能。
3 接入语音和数据终端的综合业务功能。
4 非话业务不被其他业务中断功能。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9.3.3 公务电话系统的“119”、“110”、“120”等特种业务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9.3.4 公务电话系统话务台功能、测量台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9.3.5 公务电话系统时钟同步方式、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时间同步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9.3.6 公务电话系统的话务统计功能、计费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9.3.7 公务电话系统的录音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9.3.8 公务电话系统主要部件冗余备份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9.3.9 公务电话系统的长时间通话功能应正常。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用10对话机连成通话状态,在48h后通话电路应正常,计费正确,无重接、断话或单向通话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