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1.2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等,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复验。
6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 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8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9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1.3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应进行进场验收,不合格者不得用于工程。
2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符合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专业之间接口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单位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4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验收的检验批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场验收应包括设备、材料的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实物检查,除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外,均应按进场的批次全部检查;资料检查应包括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全部资料进行检查。
2 工序质量的检验批,除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检验数量外,其余条款的检验数量均应为施工单位对全部项目自检,监理单位应对主控项目抽检或见证检验。
3.1.5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中,凡有区间设备安装侵入设备限界,或车载设备安装超出车辆限界的,不得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