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50-2015 建标库

11.3  给排水及消防

11.3.1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能力过剩或重复建设所造成的浪费,节省投资,提高经济效益。

    油田厂、站、库给水、排水系统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对于一期工程建成后,二期施工困难或一期、二期同时建设投资增加不多,在技术上更加合理的工程,应一次建设。

11.3.2  给水系统应根据用水要求,经技术经济对比分析确定分建或合建。例如:当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且外部系统能满足水量、水压要求时,为了维护、管理方便,消防给水管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使用。当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为确保供水安全,消防给水管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外部给水系统能够满足用水要求时,尽量利用外部系统,以节省工程投资。外部给水系统不完善或无外部给水系统的偏远油气厂、站、库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自建地面(或地下)水源或用罐车拉水。

11.3.3  油气厂、站、库的设计供水量应满足站内各项用水量的要求。用水定额执行《油气厂、站、库给水排水设计规范》SY/T0089-2006的有关规定。

    设计供水量应用消防用水量进行校核,当站内设有消防水罐时,供水量应不小于消防水罐补水量的要求;当站内无消防水罐,消防水直接取自供水管道时,设计供水量应既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又满足火灾期间不能停水的其他设备的用水量要求。

11.3.4  在外部供水量不足或用罐车拉水的地区,为了保证供水安全性本条规定了储水设备的最小容积。

11.3.5  生活饮用水指用于饮用、烹饪、淋浴、洗涤、冲洗卫生器具污物、冲洗地面用水和其他生活上的用水。其中与人体直接接触或饮用的烹饪、饮用、盥洗、淋浴等部分的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有关规定。其他生活用水如洗涤、冲洗卫生器具污物、冲洗地面等用水可采用非饮用水,水质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油气厂、站、库用于洗涤和冲洗卫生器具污物的水由生活饮用水给水管网统一供水,此时要求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有关规定。

11.3.9  油田采出水成分复杂,要将其处理达标后排放处理成本较高。根据各油田的生产需要和地质特点,将采出水经适当处理后用于油田注水,或找一封闭地层进行污水回灌,这种处置方法相对较为经济。在无回注或回灌条件的地区,污水需要就地排放时,必须选用合理的工艺进行处理,水质达到国家和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水质后方可外排。

11.3.10  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条文规定的原则,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分流或合流。目前,各油田多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即含油污水处理后用于油田注水,雨水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单独处理排放或进入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如果各类排水均要求排入水体时,建议未被污染的雨水直接排放。不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与生活污水合流,统一处理达标后排放。

11.3.11  目前我国尚无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的国家标准。由于各地的污水处理能力不同,对进入排水系统的废水的水质、水量要求也不一样。为了不影响外部系统的正常运行,废水排入外部系统之前要取得外部系统管理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