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站场管道综合布置
10.4.1 这是管道综合布置的一般原则,管道是站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站场总图设计中,特别是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的站场,应结合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统一考虑各种管道的走向,使其满足生产需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管道综合布置不只是考虑平面布置,同时还应考虑竖向布置并适当考虑站场场容美观。
10.4.2 站场内部管道的敷设一般有三种形式:埋地、架空及管沟。主要工艺、热力管道及仪表、供配电电缆应尽量采取架空布置。架空管道,生产上易于管理,易于发现事故,也容易检修,能减少管道的外腐蚀。供水管道、排污管道、回水管道、照明电缆等可采用埋地敷设。
在工艺装置和建筑物之间均需设置生产维修道路,因此地上管道管架的敷设位置和高度均应满足交通运输车辆的通行、转弯半径、视距等需要,而且在靠近建筑物一侧管线布置不应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等要求。
10.4.3 本条规定了地上管道安装高度要求。
1 规定架空管道管底标高为2.2m是考虑操作人员便于通行,管墩敷设时管底距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是考虑维修方便。
2 当管带下面有泵或设备时,主要是考虑便于操作,管底距地面高度一般不小于3.5m。但在管带下部的设备较高时(如换热器两个重叠安装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以满足设备检修及日常操作为准。管道与设备之间,应有必要的净空。
10.4.4 架空管道跨域道路时垂直净距为5m,是由于消防事业的发展,消防设备不断更新以及油田大型设备整体运输的需要。有大件运输要求的道路,其垂直间距应为最大设备直径加运输设备的车辆总高,或为车辆装载大件设备后的最大高度另加安全高度。安全高度要视物件放置的稳定程度、行驶车辆的悬挂装置等确定。现行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1987规定的安全高度为0.5m~1.0m。
10.4.7 管道与电缆交叉的容许最小间距是参照《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中第5.3.5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