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本条说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中所述陆上油田包括陆上的常规油田,还包括稠油油田、低产油田、沙漠油田。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基建局1995年12月颁布的《低产油田地面工程规划设计若干技术规定》中,对于低产油田的定义是:“油层平均空气渗透率低于50×10-3μm2、平均单井产量低于10t/d的油田;产能建设规模小于30×104t/d的油田。”
1.0.3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与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关系。
1 总 则
1.0.1 本条说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中所述陆上油田包括陆上的常规油田,还包括稠油油田、低产油田、沙漠油田。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基建局1995年12月颁布的《低产油田地面工程规划设计若干技术规定》中,对于低产油田的定义是:“油层平均空气渗透率低于50×10-3μm2、平均单井产量低于10t/d的油田;产能建设规模小于30×104t/d的油田。”
1.0.3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与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