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站场管道综合布置
10.4.1 管道综合布置应与总平面及竖向布置相结合设计,管道的敷设宜短捷,并应使管道之间、管道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和竖向上相互协调,管道布置可按走向集中布置成管带,宜平行于道路和建(构)筑物。
10.4.2 管道敷设方式应根据场区情况、输送介质特性和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地上管道的布置不应妨碍交通运输、消防车辆通行,且宜兼顾行人通行、建筑物采光和通风的要求。
10.4.3 站内地上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管道管底距地面不应小于2.2m,管墩敷设的管道管底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2 当管带下面有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距地面高度应满足机泵、换热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3 地上管道和设备的涂色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规范》SY/T 0043的规定。
10.4.4 当架空管道跨越道路、铁路时,桁架底或管底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道路路面中心不应低于5m;
2 距铁路轨顶不应低于5.5m;
3 距人行道路面不应低于2.2m。
10.4.5 站内架空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的要求。
10.4.6 站内埋地管道与电缆、建(构)筑物平行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规范附录J确定。
10.4.7 埋地工艺管道互相交叉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0.15m。当管道与电缆交叉时,其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35kV以下的直埋电力电缆不应小于0.5m;
2 距直埋通信电缆不应小于0.5m;
3 当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宜小于0.25m。
10.4.8 原油、蒸汽、热水及其他热管道均宜利用自然补偿,管道自然补偿宜与管网统一布置。当利用管网的布置形状不能自然补偿时,应设置补偿器,其形式可按管道工作压力、空间位置大小等具体情况确定。站内热管道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固定支座:
1 在罐前的适当部位;
2 露天安装机泵的进出口管道上;
3 穿越建筑物外墙时,在建筑物外的适当部位;
4 两组补偿器的中间部位。
10.4.9 管道综合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 004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地上敷设的管道之间、埋地管道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 004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