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站场防洪及排涝
10.2.1 站场的防洪排涝应根据油田防洪排涝的统一要求设计。站场建在受洪水威胁的地段时,宜采取防洪措施。在条件允许且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在区域防洪设计的基础上应适当提高站场场地标高,也可只提高主要设备和建筑物标高。
10.2.2 油气集输站场邻近江河、海岸、湖泊布置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有毒液体泄漏流入水域的措施。
10.2.3 油气集输井、站的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站场类型和受淹影响,按表10.2.3的规定选择。
表10.2.3 油气集输井、站的防洪设计标准
10.2.4 防洪设计的洪水水量及相应的洪水水位应按当地水文站的实测资料,按本规范表10.2.3规定的防洪设计标准推算。缺乏实测资料时,应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际调查,合理确定。
10.2.5 设计洪水水位应包括洪水水位、壅水和风浪袭击高度。站场场地的防洪设计标高应比按防洪设计标准计算的设计洪水水位高0.5m,在淤积严重地区,还应计入淤积高度。采油井场变压器、配电箱和电动机的安装高度可在抽油机防洪设计标高的基础上适当抬高。
10.2.6 靠近山区建站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截洪沟;截洪沟不宜穿过场区。
10.2.7 油气集输站场的地表雨水排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