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零件和构件加工
5.3.2 为消除切割边的残余应力,规定边缘加工余量不应小于2mm。
5.3.3 本条对卷管对接时可能出现的“十”字焊缝及由此产生的双向拉应力状况作了限制。
5.3.4 本条对卷管对接处(受力最大处)的质量状况作出规定。
5.3.7 关于焊缝的相关规定包含关于一级、二级和三级焊缝以及角焊缝的验收规定。
5.3.8 此处与一般钢结构不同,只要求抗剪连接做摩擦面处理。塔柱中段法兰刚性连接要求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不允许螺栓松动引起法兰脱离接触),但这种情况下剪力很小,以法兰间预压力乘以钢材本身很小的摩擦系数即可抵抗剪力,所以不用做摩擦面处理。
5.3.10 根据高耸钢结构中经常使用钢管构件的特点,制定表5.3.10。
5.3.13 法兰盘受压接触面车削或磨压成略向内凹的平面,有利于抵消焊接法兰环向焊缝所引起的法兰变形,保证法兰受压面有良好的接触。
5.3.14 钢材切割后对板边形状进行的机械加工称为边缘加工。
5.3.15 本条对角钢拼接连接中的刨根和铲背的允许偏差作出规定。
5.3.16 本条对焊接钢管杆件加工的允许偏差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