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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作业区布置的一【。般规定 《 【6.1  》。作,业,区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是针】对作业期间设置的临!时性:。设施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其他设施参见—附录B 《。 , 《6.2  作业区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时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移:除顺序应与设置顺】序相反 】 6.?3  公路》上与作?业区相邻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城市【道路上不应小于【2.75m否则应封!闭该车道 【 , 6.4 — 除移动《。作业外必须设置渠化!设施分?隔,作业区域和交通流】分隔:对向交通流时宜使】用活动护栏》可使: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条件!不具备时也可使用交!通锥、交通桶或交通!柱 》。。 6.5》 , 渠化设《施的设置范围包【括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按图1摆》放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的,。间距不宜大于1【0m在上游过渡【区宜适当《加密位?于道路交叉》。范围内的作业区【和临:时,作业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下游过渡区的渠化】设,施的设置 ! ,6.6  除移【动作业区外》作业区应《根据:。实际交通组织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 ! 》  :  a) 警告【区起点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     b) 】作业区车道数减少】时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   《  c) 作业区借!用,对向车?道或便道通》行时应设置改道标】志; — :    d) 上游!过渡区内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    — e) 作》业区较长《时缓冲区起》点宜设置作》业区:长,度标志; 》   【  :f) 工《作区前应设》置路:栏;  !  : g) 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 — :。    h) 【需要绕行其他—道路的作业区—交,通组织应设置橙色】箭头或?绕行标志; — ?   《  i)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他作业区标》。志;  !   ?j) 临时作—。业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作业区距离!标志与上游过渡区的!距离并简化》。车道数变《少,标志、改道标志【、作:业区长度标志、【。作业:区结束标志的设置】 , 》6.7  在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限速标志在缓冲!区和工作《区可根据《需要重复设置;终】止区末端对作业区】的速度限《制应予解除;原路】段限速值与作业区限!速值差值较大时宜】进行限速过渡如图1!5位于?交叉:口的作业区、临【时作业?区和移动作业区可】。简化:限速标志设置 】 , 【。 6.8 — 无中间带路—段内侧车道的—作业区和借用—对向车道《组织交通的作—业区对?向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 ! : , 6.《9 : 长期作业区—已有交通标志—和标线适《用于道路《作,业期间交通通—行,时应予以《保留并维持整个【作业期内其》良好状态;》已有交?通,标志:和标线与作》业期:间交通组《织,冲突时应予以去【除或:遮挡 【 6.10  【移动:作业区应《在移动作业车上安】装移动性《作业标志或可—变箭头信号并宜配备!交通引导人员或在移!动作业车《。后方设置安》装有移动性作业标】志或可变箭头—信号的?保护车辆也可—在移动?作业车上配备—车载防撞垫》 《 6.《11:  作业区夜间宜】设,置照明或主动发光】标志:除移:。动作业?区外同时应设置【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应设置《在路栏顶部同时宜设!置在渠化《。设施的顶部也—可同时设置在围【。绕工:作区的其他》设施上?设置间距《不宜大于20m高度!宜为1.《2m且不《应低于1.0m 】 6.12!  作业区附近存】在隧道、急弯、【陡坡、铁路》道口、?视线不良等路段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相应的】。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