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作业区布置的一般规定
6.1 作业区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是针对作业期间设置的临时性设施,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其他设施参见附录B。
6.2 作业区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时,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移除顺序应与设置顺序相反。
6.3 公路上与作业区相邻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城市道路上不应小于2.75m,否则应封闭该车道。
6.4 除移动作业外,必须设置渠化设施分隔作业区域和交通流。分隔对向交通流时宜使用活动护栏,可使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条件不具备时也可使用交通锥、交通桶或交通柱。
6.5 渠化设施的设置范围包括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按图1摆放。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的间距不宜大于10m,在上游过渡区宜适当加密。位于道路交叉范围内的作业区和临时作业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下游过渡区的渠化设施的设置。
6.6 除移动作业区外,作业区应根据实际交通组织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
a) 警告区起点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b) 作业区车道数减少时,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c) 作业区借用对向车道或便道通行时,应设置改道标志;
d) 上游过渡区内,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e) 作业区较长时,缓冲区起点宜设置作业区长度标志;
f) 工作区前应设置路栏;
g) 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
h) 需要绕行其他道路的作业区交通组织,应设置橙色箭头或绕行标志;
i)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他作业区标志;
j) 临时作业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作业区距离标志与上游过渡区的距离,并简化车道数变少标志、改道标志、作业区长度标志、作业区结束标志的设置。
6.7 在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限速标志,在缓冲区和工作区可根据需要重复设置;终止区末端对作业区的速度限制应予解除;原路段限速值与作业区限速值差值较大时,宜进行限速过渡。如图15。位于交叉口的作业区、临时作业区和移动作业区可简化限速标志设置。
6.8 无中间带路段内侧车道的作业区和借用对向车道组织交通的作业区,对向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
6.9 长期作业区,已有交通标志和标线适用于道路作业期间交通通行时,应予以保留并维持整个作业期内其良好状态;已有交通标志和标线与作业期间交通组织冲突时,应予以去除或遮挡。
6.10 移动作业区应在移动作业车上安装移动性作业标志或可变箭头信号,并宜配备交通引导人员或在移动作业车后方设置安装有移动性作业标志或可变箭头信号的保护车辆,也可在移动作业车上配备车载防撞垫。
6.11 作业区夜间宜设置照明或主动发光标志,除移动作业区外,同时应设置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应设置在路栏顶部,同时宜设置在渠化设施的顶部,也可同时设置在围绕工作区的其他设施上。设置间距不宜大于20m,高度宜为1.2m且不应低于1.0m。
6.12 作业区附近存在隧道、急弯、陡坡、铁路道口、视线不良等路段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相应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