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结构抗震
6.4.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其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相应的抗震设防类别及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
6.4.2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及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6.4.3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当遭遇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后应仍能继续使用;
2 管道震害在管网中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得造成较严重次生灾害。
6.4.4 抗震设计中,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为6度:0.05g;7度:0.1g(0.15g);8度:0.2g(0.3g);9度:0.4g。g为重力加速度。
6.4.5 构筑物的结构抗震验算,应对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结构自重惯性力、动水压力、动土压力等),并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全部承担。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对盛水构筑物尚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并与水平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6.4.6 当需要对埋地管道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应计算在地震作用下,剪切波行进时管道结构的位移或应变。
6.4.7 结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结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
2 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力;
3 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4 对埋地管道除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外,沿线应设置柔性连接措施。
6.4.8 位于地震液化地基上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根据地基土液化的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消除或减轻液化作用的措施。
6.4.9 埋地管道傍山区边坡和江、湖、河道岸边敷设时,应对该处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并采取抗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