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70-2005 建标库

6  安全要求

6.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6.0.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0.8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6.0.9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6.0.10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6.0.11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