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71-2018 建标库

7  安全与监控

7.1  安全设施及措施

7.1.1  本条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12.8.3条的相关规定编写。

    煤矿瓦斯泵房属于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即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7款“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地面瓦斯泵房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瓦斯放空管为直接排放瓦斯用,有过遭遇雷击点燃的案例发生,故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放散管设计。由于瓦斯放空管设于泵房附近,同时周围还布有管道,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对接闪杆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与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间隔距离有明确要求(地上部分约大于5m,地下部分大于4m),这些因素导致接闪杆的保护范围更加有限,故建议瓦斯放空管采用架空接闪线保护。对于一些小型瓦斯泵房的放空管,在接闪杆能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可采用接闪杆保护。

    同时,设计人员在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时,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滚球法计算确定,不能依据某些设计手册。两者间存在差异,而往往设计手册的保护范围偏大。

7.1.6  本条是关于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设施的有关要求,依据现行行业标准《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1076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