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