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电气及通信
6.2.1 瓦斯抽采泵站应有两回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回供电线路应来自不同的变压器(或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2 瓦斯抽采泵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6.2.2 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内的电气设备宜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否则应采用防爆型,并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6.2.3 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有关规定;爆炸性环境的照明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有关规定。站内泵房、变配电室、控制室应设置应急照明。井下瓦斯抽采泵站的照明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 50417有关规定执行。
6.2.4 瓦斯抽采泵站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