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71-2018 建标库

5  瓦斯抽采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

    1  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且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1)  大于或等于40m3/min;

        2)  年产量1.0Mt~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  年产量0.6Mt~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  年产量0.4Mt~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  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5.1.2  同时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和抽采采空区瓦斯两种抽采方法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系统。

5.1.3  瓦斯抽采泵站宜采用集中建站方式,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分散建站方式:

    1  分区开拓或分期建设的大型矿井,集中建站技术经济不合理;

    2  矿井瓦斯抽采量较大且瓦斯利用点分散;

    3  一套瓦斯抽采系统难以满足抽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