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设计等技术文件。
3.0.2 施工图纸修改应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3.0.3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3.0.4 安装质量检查和验收,应使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3.0.5 焊工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3.0.6 安装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交接检验,形成记录;本专业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形成记录。
3.0.7 上道工序未经检验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8 设备二次灌浆及其他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3.0.9 安全阀必须校定,并应有校定报告。安全阀上应有校定的标识。
3.0.10 煤气净化与化产品回收系统装置中在现场组装焊接的塔设备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0.11 安装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分部工程及分项丁程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单位工程可按工艺系统划分为原料、焦炉设备及移动机械、干熄焦装置及余热锅炉、煤气净化及回收装置、化产品装置、煤焦油深加工装置等。
3.0.1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检验应符合本规范质量标准要求;
2 一般项目检验中,机械设备安装应100%的检查点(值)符合标准,工艺钢结构、非标设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标准,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 质量验收记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完整。
3.0.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设备单体无负荷试运转应合格。
3.0.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设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转应合格;
4 观感质量验收应合格。
3.0.15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并且各项随机抽查不应少于10处。
1 螺栓、螺母与垫圈按设计配置齐全,紧固后螺栓应露出螺母或与螺母齐平,外露螺纹无损伤,螺栓拧入方向除构造原因外应一致;
2 密封状况应无漏油、漏水、漏气;
3 管道敷设应布置合理,排列整齐;
4 隔声与绝热材料敷设应层厚均匀,绑扎牢固,表面平整;
5 油漆涂刷应涂层均匀,无漏涂,无脱皮,无皱皮和气泡,色泽一致;
6 走台、梯子、栏杆应固定牢固,无外观缺陷;
7 焊缝应焊波较均匀,焊渣和飞溅物清理干净;
8 切口处应无熔渣;
9 设备应无缺损,裸露加工面保护良好;
10 施工现场应管理有序,设备周围无施工杂物。
3.0.16 当检验项目的质量不符合相应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返工后的检验项,应重新进行质量验收;
2 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项目,应判定为验收通过。
3.0.17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且经处理或返工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
3.0.18 质量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2 分部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0.19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检查评定,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3.0.20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3.0.21 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检查评定,并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分包单位在完成分包工程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
3.0.22 设备安装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
2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3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4 设备无负荷试运转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