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43-2016 建标库

4  电力系统节能

4.1  供配电系统

4.1.1  水泥生产线宜采用110kV电压等级供电,中压宜采用10kV电压等级。

4.1.2  变电所或配电站的位置应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并应减少配电级数,缩短供电半径。

4.1.3  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应按经济电流密度校验。

4.1.4  变压器的容量、台数、负荷率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等因数合理确定。

4.1.5  无功补偿宜采用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集中补偿与就地补偿相结合方式。企业计费侧最大负荷时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2。

4.1.6  供配电系统中应采取有效方式抑制谐波,谐波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