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电力系统节能
4.1 供配电系统
4.1.1 水泥生产线宜采用110kV电压等级供电,中压宜采用10kV电压等级。
4.1.2 变电所或配电站的位置应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并应减少配电级数,缩短供电半径。
4.1.3 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应按经济电流密度校验。
4.1.4 变压器的容量、台数、负荷率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等因数合理确定。
4.1.5 无功补偿宜采用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集中补偿与就地补偿相结合方式。企业计费侧最大负荷时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2。
4.1.6 供配电系统中应采取有效方式抑制谐波,谐波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