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20-2007(2016年版)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绿地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为区别“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单项绿地的总体规划统一称为绿地总体设计。

3.0.2  绿地设计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其用地范围既不能超出总体规划范围,更不得被任何非绿地设施占用或变相占用;绿地的出入口设置要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流量、标高、附近人口密度、人流量等因素。

3.0.4、3.0.5  城市绿地设计是一项工程性与艺术性相结合的创作活动。要继承弘扬我国传统园林艺术精华,并借鉴吸收国内外绿地设计的先进理念和技艺,结合现代社会生活的要求和审美情趣,不断探索、创造具有中国特色、地方风格和个性特色的城市绿地。

3.0.6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比例必须符合法定比例。城市绿地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可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绿色植物种植面积采用按陆地面积大小确定比例。

3.0.7  本条款规定是为了保护、利用拟建绿地基地内的原有植物资源。在旧城改造中出现工厂迁移等基地改建为开放绿地时,更应充分考虑有效利用。

3.0.10  绿地设计要体现人性化设计,尤其要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要创造老人相互交流的空间,在道路及厕所设计中要考虑无障碍设计。

3.0.11  城市绿地兼有防灾、避灾的功能,绿地内水体、广场、草坪等在遇灾时均可供防灾避难使用。因此,在城市绿地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防灾避难时的有效利用。

3.0.12  本条款的后半部分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而新增的,明确了城市绿地内的所有海绵设施必须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3.0.15  在城市绿地设计时应满足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对于绿地年径流总量的控制要求,协调落实好源头径流控制设施。

3.0.15A  城市绿地应该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根据各地区的自然经济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合理设置各类源头径流控制设施。

    1  本款明确了城市绿地的海绵型设计,首先应该确保满足各类绿地自身的定位功能,避免本末倒置。不同的城市绿地类型应该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与需求采用与其相对应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2  本款明确了大型湖泊、滨水、湿地等绿地除了满足生态景观功能以外,在设计时应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与需求提升对雨水排放、吸纳的能力。

    3  绿地的海绵型设计应该贯彻实用、经济并与绿地的总体设计及相关专业相协调的原则。

    4  雨水利用应满足节约型原则,应尽量使用生态自然的雨水收集方式,避免资源的浪费。本款也提出了土壤渗透率低的地方,对雨水收集利用的原则。提出了在满足绿地景观效果的同时,也可利用城市绿地的景观水体作为雨水调蓄设施。

    5  在降雨初期及北方使用融雪剂的地区,雨水会夹杂着部分油污、化学剂等易污染物,流入绿地,不利于植物的正常生长,为了保证流入绿地内的雨水相对干净,需要在设计时考虑安装初期雨水弃流装置或弃流井,确保城市绿地不受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