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排 水
8.2.1 排水体制应根据当地市政排水体制、环境保护等因素综合比较后确定。
8.2.2 绿地排水宜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排入。
8.2.3 绿地中雨水排水设计应根据不同的绿地功能,选择相应的雨水径流控制和利用的技术措施。
8.2.4 化工厂、传染病医院、油库、加油站、污水处理厂等附属绿地以及垃圾填埋场等其他绿地,不应采用雨水下渗减排的方式。
8.2.5 绿地宜利用景观水体、雨水湿地、渗管/渠等措施就地储存雨水,应用于绿地灌溉、冲洗和景观水体补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的景观水体应考虑雨水的调蓄空间,并应根据汇水面积及降水条件等确定调蓄空间的大小。
2 种植地面可在汇水面低洼处设置雨水湿地、碎石盲沟、渗透管沟等集水设施,所收集雨水可直接排入绿地雨水储存设施中。
3 建筑屋顶绿化和地下建筑及构筑物顶板上的绿地应有雨水排水措施,并应将雨水汇入绿地雨水储存设施中。
4 进入绿地的雨水,其停留时间不得大于植物的耐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8.2.6 绿地内的污水、废水处理工艺,宜根据进出水质、水量等要求,采用生物处理或生态处理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