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主 厂 房
13.2.1 主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3.2.2 主厂房宜采用全钢结构。
13.2.3 主厂房温度伸缩缝设置的最大间距应根据主厂房的结构形式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确定。有抗震设防要求时,温度伸缩缝宜与防震缝合并设置,并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13.2.4 原料跨及成品跨厂房基础及上部结构应根据地面堆载和地质条件进行设计。
13.2.5 主厂房建筑、结构平面布置及内部空间应满足生产工艺及设备检修的要求。
13.2.6 主厂房围护结构应满足生产工艺及节能、采光的要求。
13.2.7 主厂房应根据生产机组散热负荷合理设置通风天窗和进风窗。
13.2.8 主厂房屋面宜采用有组织排水方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3.2.9 主厂房地面宜采用耐磨和不起尘砂的面层,垫层、地基及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
13.2.10 主厂房柱基形式应综合考虑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冻土深度、地下沟道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影响和基础荷重等因素确定。
13.2.11 主厂房内液压站、润滑站、电气室等对消防有较高要求的小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砌体结构;主厂房内其他小房可根据要求采用钢筋混凝土、砌体或钢结构。
13.2.12 设备基础应根据工艺布置形式、生产机组的负荷特点、沉降和位移要求及场地地质条件进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冶金设备基础设计规范》GB 50696及相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