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建筑与结构
13.1 一般规定
13.1.1 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13.1.2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一般建(构)筑物安全等级宜为二级。
13.1.3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宜采用体型规则的结构形式。
13.1.4 建筑、结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13.1.5 建筑、结构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13.1.6 地下建(构)筑物防水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有关规定。
13.1.7 建筑结构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生产工艺所要求的操作、检修荷载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