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燃气设施
12.3.1 燃气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全厂燃气平衡、周边燃料供应状况及加热炉和热处理炉的工艺需求,合理选用燃料。
2 应满足加热炉和热处理炉的工艺需求。
3 煤气压力应在满足加热炉和热处理炉烧嘴压力、调压设备和管道沿程阻力损失要求基础上从低配置。
4 煤气供应能力应按正常生产条件下煤气的小时最大和最小用量确定,同时还应满足投产初期及检修时煤气小流量和正常运行时流量变化要求。
5 煤气供应系统和煤气管网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6 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7 发生炉煤气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
8 各站区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9 每座加热炉和热处理炉燃料管道上检修用切断装置宜采用蝶阀加封闭式盲板阀布置在相应炉子旁。
12.3.2 切割维修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间切割维修用氧气可用瓶装或管道氧气供给。管道氧气在切割用户点处宜设置安全阀箱。
2 车间内氧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的有关规定。
3 车间切割维修用燃气可采用瓶装乙炔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或管道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天然气等供给。管道燃气在切割用户点处宜设置安全阀箱。
12.3.3 氮气供应系统应满足生产机组及煤气管道吹扫的要求,宜使用管道氮气。采用液氮气化、汇流排、变压吸附制氮等方式供应氮气,应设置氮气储罐,保证氮气的安全供应。
12.3.4 燃气介质管线进入车间前应设置切断装置、放散管、检查孔和吹扫头等附属设施。
12.3.5 能源介质供应应设置能源计量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