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供配电设施
9.0.1 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9.0.2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各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9.0.3 根据负荷大小,供电电压等级宜选用35kV或10kV。
9.0.4 供配电系统宜集中设置高压配电装置,且应靠近负荷中心。
9.0.5 大、中型型钢,当供电电压为35kV时,轧机主传动的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轧机辅传动及其他负荷的配电电压宜选择10kV电压等级;当供电电压大于35kV时,轧机主传动的配电电压应根据工程规模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合理的配电电压等级。
9.0.6 配电系统的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9.0.7 配电系统应采取抑制谐波措施,PCC点的谐波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PCC点的电压波动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的有关规定;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使PCC点的功率因数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9.0.8 当配电系统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时,宜将整流负荷集中由一段母线供电。
9.0.9 车间照明及起重机宜分别采用专用的变压器供电。
9.0.10 车间内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9.0.11 供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
9.0.12 电气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室的位置宜靠近负荷中心,用电负荷较大且分散的生产机组,宜根据负荷分布情况设置多个电气室。
2 大型电气室宜设置地下室和/或电缆夹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