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08-2015 建标库

12  安全、工业卫生与消防

12.0.2  烧结厂设计必须有完备的消防、防爆、防雷电、防洪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产生易燃物质及构成爆炸因素的危险程度不同,对建筑物应采取耐火防爆以及厂区消防供水、报警信号、通信联络等措施。

12.0.3  设备安全运转主要是指设备过载保护、高温保护、润滑及冷却装置、限位缓冲装置、检测信号装置、安全场所与安全距离等。

12.0.4  电气安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范规定。劳动环境恶劣场所采用封闭防爆式电气装置。电气设备要有防护和接地装置,煤粉、油罐必须有防止静电及带电作业防护装置等。

12.0.5  防伤害与保障人身安全是指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扶梯栏杆、安全标志、安全色、孔洞与沟槽的盖板、管道警告标志、保护罩、防护服等。

    工业卫生方面,在设计中主要是解决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源、放射性与噪声、振动等的危害以及采用的防暑、防寒、防冻、防湿设施和生产区的生活卫生设施,要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12.0.6  现行国家标准《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规定,考虑防火以及防止人员窒息、伤害等方面的要求,除空气以外的气体包括氧气、氮气、氩气以及可燃、易燃、有毒、有害等气体严禁在室内排放。

12.0.8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二章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