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08-2015 建标库

12  安全、工业卫生与消防

12.0.1  烧结厂设计应包括烧结厂安全、工业卫生与消防设计。在初步设计时应单独成篇,其内容要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编制要求。

12.0.2  烧结厂设计必须有防火、防爆、防雷电、防洪设施。其中点火保温炉用煤气应有自动切断保护措施,在烧嘴上方的空气总管末端采取防爆措施;机头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防腐设施。

12.0.3  烧结厂设计应有设备安全运转与事故防范措施。

12.0.4  烧结厂设计应有电气安全设施及安全照明设施。

12.0.5  烧结厂设计应有防伤害与保障人身安全设施。

12.0.6  不得向室内排放除空气以外的各种气体。

12.0.7  烧结厂安全、工业卫生与消防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2.0.8  烧结厂设计应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且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2.0.9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等于或大于5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或升降梯。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的有关规定。

12.0.10  烧结厂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