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门窗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施工。
10.1.2 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平整度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附件应齐全。
2 门窗洞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3 门窗的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与暴晒。
2 塑料门窗贮存的环境温度应小于50℃;与热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在环境温度为0℃的环境中存放时,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h。
3 铝合金、塑料门窗运输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樘与樘间应用软质材料隔开,防止相互磨损及压坏玻璃和五金件。
10.1.4 门窗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框、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损坏。
10.1.5 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工方法,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施工方法。
10.1.6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扇与框的搭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7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砖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