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