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条文中的常压,如对于固定顶储罐,一般指负压不大于0.25kPa,正压不大于罐顶单位面积的自重。接近常压包括微内压和外压罐,微内压指稍大于罐顶单位面积的自重,但不大于18kPa;外压罐指设计真空外压不小于0.25kPa,不大于6.9kPa的固定顶储罐。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与《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41保持一致。地下洞库储罐不属于特殊结构的,均适用于本规范;但埋地的、储存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人工制冷液体的储罐,储存LPG(液化石油气)、LNG(液化天然气)的储罐,不适用于本规范。
1.0.4 为了保证储罐的施工质量,本规范要求在储罐预制、安装和质量检验的过程中,使用同一精度等级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这里的精度等级是指由计量部门统一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