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71-2006 建标库

3.6  调音控制工位

3.6.1  厅堂应设置扩声控制室,并符合如下技术要求:

    1  扩声控制室宜设置在便于观察舞台(主席台)及观众席的位置。

    2  具有演出功能的厅堂,应面向舞台及观众席开设观察窗,窗的位置及尺寸确保调音人员正常工作时对舞台的大部分区域和部分观众席有良好的视野。观察窗可开启,操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能够获得现场的声音。

    3  声控室面积应满足设备布置、设备操作及正常检修的需要。地面宜铺设活动架空地板,或设置有盖电缆地沟。

    4  声控室内若有正常工作时发出干扰噪声的设备(如带冷却风扇的设备、电源变压器等),宜设置设备室;设备室不应对声控室造成噪声干扰。

    5  声控室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6  声控室内做吸声处理,中频混响时间宜为0.3~0.5s。

    7  声控室与主扬声器系统距离较远时,宜在主扬声器系统安装位置的附近区域设置功放机房。

    8  扩声系统应设独立接地母线,单点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9  扩声系统设备不宜与可控硅调光设备或动力设备共用一个电源变压器;若电源电压不稳定或受干扰严重,应配备电源稳压器或隔离变压器。电源的总容量宜为功放额定功率总和的两倍以上。

    10  声控室与舞台(主席台)之间应预留各种类型和足够数量的线缆。

    11  声控室内宜设置监听扬声器系统,监听扬声器系统的声道模式宜与场内观众厅主扩声系统的声道模式一致。

3.6.2  具有演出功能的厅堂,应设有现场调音位置。现场调音位置的听音效果在观众厅应具有代表性,并预留各种类型和足够数量的信号通道接口。

3.6.3  具有演出功能的厅堂,应设置舞台监听调音位置,并符合如下要求:

    1  监听调音位置设在上场口或下场口附近,有适当的空间供安置监听调音台及处理器等设备。

    2  监听调音位置预留各种类型和足够数量的信号通道接口。

    3  配置足够数量的独立通路,每个监听通路特性能单独控制。

    4  监听通路由主调音台或独立设置的舞台监听调音台控制,系统中的信号处理设备具有实时操作界面。

3.6.4  功放机房宜设置在主扬声器系统安装位置的附近区域。功放机房与控制室不在同一操作区域时,宜对功放设备配置监控系统;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3.6.5  具有演出功能的厅堂、舞台和乐池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综合信号插座和插座点,依其功能要求包括传声器、声频及流动返听扬声器系统插座,插座点位置应避开舞台主表演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