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71-2006 建标库

3  扩声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从方案设计开始,扩声系统设计就应与建筑声学设计、建筑设计和其他有关工程设计专业密切配合。装修设计时,在控制厅内混响时间、房间体型、反射声分布和避免声缺陷等问题时,应将扬声器系统位置作为主要声源点之一。

3.1.2  扩声系统应保证听众有足够的声压级,声音清晰、声场均匀。

3.1.3  根据使用要求,厅堂扩声系统应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子系统:

    1  观众厅的扩声系统。

    2  舞台(会议时的主席台)的扩声系统;服务于舞台上演职员的监听系统。

    3  具有演出功能的厅堂,服务于演职员的舞台监督系统。

    4  背景音乐广播系统。

3.1.4  扩声系统信号,对模拟传输其电气互连的优选配接值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系统设备互连优选配接值》GB/T14197及《会议系统电及音频的性能要求》GB/T15381的规定,系统设备之间宜采用平衡传输方式;数字传输及接口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多通路音频数字串行接口》GY/T187的要求。

3.1.5  扩声系统设计应提供完整的图纸及说明文件。包括管道图、设备布置图、系统原理方框图、设备的选型和配置及接线图。

3.1.6  扩声系统的设计可采用先进的技术作为辅助设计手段,但应给出分析结果的适用范围。

3.1.7  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