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扩声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从方案设计开始,扩声系统设计就应与建筑声学设计、建筑设计和其他有关工程设计专业密切配合。装修设计时,在控制厅内混响时间、房间体型、反射声分布和避免声缺陷等问题时,应将扬声器系统位置作为主要声源点之一。
3.1.2 扩声系统应保证听众有足够的声压级,声音清晰、声场均匀。
3.1.3 根据使用要求,厅堂扩声系统应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子系统:
1 观众厅的扩声系统。
2 舞台(会议时的主席台)的扩声系统;服务于舞台上演职员的监听系统。
3 具有演出功能的厅堂,服务于演职员的舞台监督系统。
4 背景音乐广播系统。
3.1.4 扩声系统信号,对模拟传输其电气互连的优选配接值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系统设备互连优选配接值》GB/T 14197及《会议系统电及音频的性能要求》GB/T 15381的规定,系统设备之间宜采用平衡传输方式;数字传输及接口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多通路音频数字串行接口》GY/T 187的要求。
3.1.5 扩声系统设计应提供完整的图纸及说明文件。包括管道图、设备布置图、系统原理方框图、设备的选型和配置及接线图。
3.1.6 扩声系统的设计可采用先进的技术作为辅助设计手段,但应给出分析结果的适用范围。
3.1.7 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