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规范厅堂(剧场和多用途礼堂等)扩声系统设计,保证厅堂的观众厅及舞台(主席台)等有关场所听音良好、使用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厅堂相对固定安装的扩声系统设计,不包括电影还音系统(即B环)。
1.0.3 本规范制定了各类厅堂扩声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观众厅的扩声系统特性指标。
1.0.4 扩声系统设计必须与土建各工种设计同步进行,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0.5 设计单位应具备专业设计能力,并应完成扩声系统的调试,听音指标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1.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