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37-2007(2018年版) 建标库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

3.2.1A  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m2

3.2.2  (取消该条)

3.2.3  (取消该条)

3.2.4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3.2.5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1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1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2处;

    2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  服务人口0.5~1.2万人时,老年服务站宜与社区服务站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2.6  服务人口为0.5~1.2万人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3.2.7  建成区内老年人设施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人口规模、可利用设施等既有条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