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
3.2.1A 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m2。
3.2.2 (取消该条)
3.2.3 (取消该条)
3.2.4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 2. 4的规定。
3.2.5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1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1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2处;
2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 服务人口0.5~1.2万人时,老年服务站宜与社区服务站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2.6 服务人口为0.5~1.2万人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 2. 6的规定。
3.2.7 建成区内老年人设施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人口规模、可利用设施等既有条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