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1 消防水源是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基本条件,本条对消防水源作出了基本要求。
5.3.2 本条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进行了规定。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和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的总和,消防水源应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3 本条对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进行了规定。
5.3.4 本条规定明确了施工现场设置室外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条件。由于临时用房单体一般不大,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满足消防要求,一般不考虑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5、5.3.6 这两条为强制性条文,分别确定了临时用房、在建工程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取标准。
临时用房及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计取标准是在借鉴了建筑行业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经验取值,并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的。
调查发现,临时用房火灾常发生在生活区。因此,施工现场未布置临时生活用房时,也可不考虑临时用房的消防用水量。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最根本的原因是初期火灾未及时扑灭。而初期火灾未及时扑灭主要是由于现场人员不作为或初期火灾发生地点的附近既无灭火器,又无水。事实上,初期火灾扑灭的需水量并不大,施工现场防火首先应保证有水,其次是保证水量。因此,在确定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计取标准时,以借鉴建筑行业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经验取值为主。
5.3.7 本条明确了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
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是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区域,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以现场重点防火区域位于其保护范围为基本原则。
5.3.8 本条明确了在建工程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条件。
5.3.9 本条确定了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计取标准。
5.3.10 本条明确了室内临时消防竖管设置的基本要求。
消防竖管是在建工程室内消防给水的干管,消防竖管在检修或接长时,应按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确保有一根消防竖管正常工作。当建筑封顶时,应将两条消防竖管连接成环状。
当单层建筑面积较大时,水平管网也应设置成环状。
5.3.11 本条明确了消防水泵结合器设置的基本要求。
5.3.12 本条明确了室内消火栓快速接口及消防软管设置的基本要求。
结合施工现场特点,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只设接口,不设水带、水枪,是综合考虑初起火灾的扑救及管理性和经济性要求而给出的规定。
5.3.13 本条明确了消防水带、水枪及软管的配置要求。消防水带、水枪及软管设置在结构施工完毕的楼梯处,一方面可以满足初起火灾的扑救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消防水带和水枪的配置,便于维护和管理。
5.3.14 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一般不能满足在建高层建筑的灭火要求,需要二次或多次加压。为实现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给水,可在其底层或首层设置贮水池并配备加压水泵。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还需在楼层上增设楼层中转水池和加压水泵,进行分段加压,分段给水。
楼层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在该水池无补水的最不利情况下,其水量可满足两支(进水口径50mm,喷嘴口径19mm)水枪同时工作不少于15min。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的规定是综合以下两方面的考虑而确定的:
1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越大,对水泵扬程、给水管的材质及接头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越高。
2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过小,则需增多楼层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的数量,经济上不合理,且设施越多,系统风险也越多。
5.3.15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可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及在建工程外围10m以下部位或区域的火灾扑救。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可基本满足在建工程上部3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一般较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滞后3层,尚未安装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所发生火灾的扑救。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m,不足24m,且体积不足30000m3的在建工程,按本规范要求,可不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在此情况下,应通过加压水泵,增大临时室外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以满足在建工程火灾扑救的要求。
5.3.16 本条明确了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的前提和贮水池的最小容积。
5.3.17 本条明确了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与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的具体做法及相关要求,在满足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基础上兼顾了施工成本控制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