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消防车道
3.3.1 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的基本要求。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主要是考虑灭火救援的安全以及供水的可靠。
3.3.2 本条依据消防车顺利通行和正常工作的要求而制定。当无法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的时候,应设置回车场。
3.3.3 本条基于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工程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及栋数超过10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的火灾扑救需求而制定。
3.3.4 本条规定明确了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
许多位于城区,特别是城区繁华地段的建设工程。体量大、施工场地十分狭小,尤其是在基础工程、地下工程及建筑裙楼的结构施工阶段,因受场地限制而无法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也难以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基于此类实际情况,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道或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最迟应在基础工程、地下结构工程的土方回填完毕后,在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形成。因为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现场存放的可燃建筑材料多、立体交叉作业多、动火作业多,火灾事故主要发生在此阶段,且危害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