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施工监测
15.1 一般规定
15.1.1 施工监测范围应包括周边环境、隧道结构和岩土体。
15.1.2 施工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根据设计要求,并结合施工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掘进速度等制定。
15.1.3 施工监测方案应根据监测对象变形量和变形速率等进行调整,对突发的变形异常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15.1.4 地面和隧道内监测点宜在同一断面布设;盾构通过后,处于同一断面内的监测数据应同步采集,并应收集同期盾构掘进参数。
15.1.5 施工监测仪器和设备应满足测量精度、抗干扰性和可靠性等要求。
15.1.6 施工监测项目应符合表15.1.6的规定。当穿越水域、建(构)筑物及其他有特殊要求地段时,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表15.1.6 施工监测项目
15.1.7 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水准基点应埋设在变形影响范围外,且不得少于3个。
15.1.8 水平位移监测可采用边角测量或GNSS等方法,并应建立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点宜采用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和照准装置。
15.1.9 当采用物理传感器监测时,传感器埋设应符合仪器埋设规定和监测方案的规定。
15.1.10 当竖向位移监测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时,静力水准的埋设、连接、观测、数据处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测量精度应与水准测量要求相同。
15.1.11 监测点应埋设在能反映变形、便于观测、易于保存的位置。
15.1.12 监测方法和测量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 50308的规定。
15.1.13 工作井及附属结构的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