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掘进施工
7.1 一般规定
7.1.1 盾构现场组装完成后应对各系统进行调试并验收。
7.1.2 掘进施工可划分为始发、掘进和接收阶段。施工中,应根据各阶段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环保要求等采取针对性施工技术措施。
7.1.3 试掘进应在盾构起始段50m~200m进行。试掘进应根据试掘进情况调整并确定掘进参数。
7.1.4 掘进施工应控制排土量、盾构姿态和地层变形。
7.1.5 管片拼装时应停止掘进,并应保持盾构姿态稳定。
7.1.6 掘进过程中应对已成环管片与地层的间隙充填注浆。
7.1.7 掘进过程中,盾构与后配套设备、抽排水与通风设备、水平运输与垂直运输设备、泥浆管道输送设备和供电系统等应能正常运转。
7.1.8 掘进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处理:
1 盾构前方地层发生坍塌或遇有障碍;
2 盾构壳体滚转角达到3°;
3 盾构轴线偏离隧道轴线达到50mm;
4 盾构推力与预计值相差较大;
5 管片严重开裂或严重错台;
6 壁后注浆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注浆;
7 盾构掘进扭矩发生异常波动;
8 动力系统、密封系统和控制系统等发生故障。
7.1.9 在曲线段施工时,应采取措施减小已成环管片竖向位移和横向位移对隧道轴线的影响。
7.1.10 掘进应按设定的掘进参数沿隧道设计轴线进行,并应进行记录。
7.1.11 根据横向、竖向偏差和滚转角偏差,应采取措施调整盾构姿态,并应防止过量纠偏。
7.1.12 当停止掘进时,应采取措施稳定开挖面。
7.1.13 应对盾构姿态和管片状态进行复核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