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11-2014 建标库

21  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21.1  施工安全

21.1.1  在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遵循的现行标准主要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等。

21.1.2  砌筑前,应针对施工特点、施工季节、施工机具及操作方法,编制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操作规程。坚持开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坚持班前安全交底。加强对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不得上岗。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窑炉各坑道口处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牢固地挂在可靠点。高空作业应穿防滑鞋,临边洞口应设置防护栏杆及挡板。作业区应挂安全网。

21.1.3  在施工现场的仓库、材料堆放区、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等应配备消防设施及设置消防栓,并定期对消防器材放置区域进行检查。

21.1.4  易燃、易爆和有毒材料应分类、分区域堆放在仓库内,并设置专人领取、使用、归还的管理制度。放置易燃、易爆和有毒材料的仓库应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明火作业时,应首先办理动火证,不得无证动火。动火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

21.1.5  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设置的安全标语、安全警示牌、安全标志,应张贴或悬挂在醒目的位置。在施工区域存在高处坠物风险的人员走动区,应搭设安全可靠、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通道。

21.1.6  无论白天或夜晚,施工现场作业区及材料运输通道应保持光线充足。防止因作业环境光线较暗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1.1.7  起重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才可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所有设备及电气线路应设置专人定期维护保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21.1.8  设备使用前,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器装置和接地保护设施是否完好,设备不得带故障作业。使用行灯时,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作业时,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如使用36V照明设备时,应采取防触电措施。

21.1.9  高空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高空施工所使用的临时设施或装备,如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应牢固、可靠。例如在砌筑用脚手架上,应满铺跳板。施工人员应站在两块跳板上,材料堆放应占有两块跳板的宽度。高空施工人员不得向下随意抛物。

21.1.10  对易发生泄漏的区域应安装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或指派专人监测有害气体和氧的浓度。如发现泄漏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1.1.11  在热态施工过程中,应配备烧伤、烫伤、防暑降温等系列药品。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人员不得从事现场作业。所有施工人员应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21.1.12  在炉内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加强通风换气等,改善炉内环境。在夏季及高温区域施工,应配备相应药品、饮用水等防暑降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