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11-2014 建标库

8  炼钢炉及相关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转炉、电炉、混铁炉和混铁车应在炉壳安装和试运转合格后砌筑。砌筑应在炉子的正常位置进行。

8.1.2  砌筑前应固定转动装置,其电源必须切断。

8.1.3  转炉、电炉、RH精炼炉、混铁炉、混铁车和钢水罐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8.1.3规定的数值。

表8.1.3  转炉、电炉、RH精炼炉、混铁炉、混铁车和钢水罐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