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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水?建[2017]【23:2号: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部,门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文设施、—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国有!资,金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省级或】项目属地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章  】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 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省级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4.协?调指导?。。。。。市(州?)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和查处!工作受理省直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州)?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指导县(市、区!)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本级和跨!县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协》调指导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和查—处工作受理市—(州:)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县?(市:、区)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受理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省、市!(州)、县(市、】区)水利(务)厅(!。局)设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相应《。的,审批权限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2.派员监督招标文!件审查、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3.】。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的建议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 4.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5!.调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并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6.】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七条: ,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  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应急度《汛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招标人可供选】择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 符合第《九,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省重点水利项!目经: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水!利项目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 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受益区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投资!额低于?原中标?价10%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八)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 第四章  —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职责和义务 (一!)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三)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意见 (】四)按照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的招投!标管理?程序在?招,标前主动将拟—招标项?目,具备的条件、—招标方?案,等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主动?。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招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招标备案》报告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时经—。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4,.,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4.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招标人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及方案;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报相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仅指【有资格?预审:要求的);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七)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九)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该项:目的招?标报告招标报告【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负责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资信、技术设!施条件?、施工能《力和业绩等进行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方式和】入围: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并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除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技术要求特别!高,的特殊项目》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方式外招标】。人应当使用》合,格制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资格和业绩等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截止日期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相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与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简介:; :(二:。)招标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工:程数:量; (《三)建?设,地点和工《期要求?; (四《)建设资金来源;】 (五)《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基本要《求; (六)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15日前!以补充?通知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可!。召开标前会议标前】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基本情况—。特别是工程地—质情况、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答:疑澄清、《组,织现场踏勘》、介绍工程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 招标人不得以垫】资、垫用《材料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允许以某个投标人许!诺的:条件限制《或,者要求另《。一个: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八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 ,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投标—人不得以挂》靠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应当是本】单位:的注册职《工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条 — 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更正或补充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在开标、评》标活:动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代理!。人参加?开标会但没》有法:人,委托书; 》(二)投标》文件未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三)投标文件没有】注明原因《一个:标出现两个报价;】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指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九)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 (十一)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招标失败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且》。明显缺乏竞争的【;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次招标仍然【。失败的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批准后可以邀请3!。家以上?(含3家)符—合相:应资格?的承:。包,人进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六—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严】格执行标底保密制度!对发现有泄》。漏标底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鼓励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法 第三十六条 !。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办法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重要【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等:   第七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六)《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七)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八)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从《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客观、独立—、公正地完》成评标?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并接受!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管 【在评标过程中如【需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需?经评标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向投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必须进行—必要的澄清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第,四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并及—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包括要求书—面澄清的澄清函和】投标人的答复—函,、评标?有关资?。料等 第四十六条 !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 第四—十七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0日之内签—发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并】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第八章   】合同履行《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后不得收【取差额保《证金等?其它形式的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第五十!四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中标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应在施—工期内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对未按规》定要求到位的招【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作出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抄,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和处罚《。。 中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项!目管理主要人员或】变更其它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必须经《项目招标《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发生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任意!变更合?同内容、《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认定、【制止、?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合同双方的!不良行为《及时载入信》誉档案并在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青海水利网】站予:以通报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登记、备】案等:程序   》第九章 《 投:。诉与投诉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投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8年元月4日—。实行有效期为—5年至20》23年元月》4,日止原?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青,水建〔?2014《〕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