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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水建[2】017]232号】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部门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文设施、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国有资》。金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省,。级或项目属地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 第二章  —。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省】级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4,.协调指导市(【。州)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和查处工《作受理省直》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州)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指导县【(市、区)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本级》和跨县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协调指【导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和【。查处工作《受理:市(州)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县(市、区)!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受:理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省、!市(州)《、县(市、区)水】。利(务)厅(局)设!。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相应:的审批权《。限,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2.:。派员监督招标文件】审查、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3:.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的建议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 4【.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5.调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并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6,.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  : 第三章 》 , 招标方式》 第七条 》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 : 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应急度》汛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招标人】可供选择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省重》点水:。利项:目经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水利项目—。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 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受益区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投资?额低于原《。中标价10》。%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八)?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职责和义《务 (一)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三—)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意见 》(四)按照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的?招投标管《理程序在招标前【主动将拟《招标项目具备的【条件、招标方案等】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主动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招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招标备《案报告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时经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4.?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4.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招标人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及方案《;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报相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仅指有资】格预审要求的);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七)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九—)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该《项目:的,。招,标,报告招标《报告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负责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资信!、技术设施条件、】施工:能,力和:业绩等?进行: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方式和入围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并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除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技术要求特】别高的特殊项目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方式外招标人应当!使用合格制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资,格和业?绩等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截止日—。。期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相】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与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简介; !(二)招标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工程数?量; (三)建设】地点和?工期要求; (四)!建,设资金来源;— (五)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基本要求】;, (六?),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15】日前以补充通知【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可召开标前【会议标前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基:本情况特《别,。。是工程?地质情况、》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答—疑澄清、组织现场】踏勘:。、介绍工程》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 招标人不得以【垫资:、垫用材料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允【许以某个投》标人许诺的条件限】制或者要求》。。另一个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投:标人不?得以挂靠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应当!是,本单位的《注册职?工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更!正或:补充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在《开标、评标活—动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代,理人参加开标—会但没有法人—委托书; (二【)投标文件未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三)【。投标文件《没有注明原因一个标!出现两个报价;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指【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九【),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 (?十一)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第三十四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招标失败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且明显缺乏竞—争的:;,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次招标【仍然失败的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批准后可以邀—请,3家以?上(含?3家)符《合相应资格的承包】人进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第六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严格执行!标底保密制》度对发现有泄漏【标,底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鼓励】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办法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重要?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等【   第七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六)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七)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八)—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从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客观、【。独,立,、公:正地完成评标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并接受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管】。。 在评标过》程中如需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需经评】标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向投】。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必须》进行必要的澄—清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第四《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并及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包括要求书】面澄清的澄清函【和投标人的答复函、!。评标有关资料等【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 第四十七【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0日之内签发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并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第八?章   合》同履:行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后《不得收?取差额保证金—等其:它形式的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二【条 : 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第五十四【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中?标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应在施工期内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对未按》。规定要?求到位的招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作出《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抄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和处罚】 中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项目管理主要人】员或变更其它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必须经项目招】。标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发生—。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任意变】更合同内容》、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认定、制止、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合?。同双方的不良行为及!时载入?信誉:档案并在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青海水利网站予以!。。通报: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五十《八条: , 行政监察机—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登—记、备案《等程序   第九】章  投诉与投【诉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投【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执【行 :  第十章 —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元月《4日实行有效—。期,为5年至2023】。年,元月:。4日止原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青水建〔2》014〕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