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水建》。[2017]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部门【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文设施、!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国有资!金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省级或?项目属地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章 》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省级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4.协调【指导市(州)—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和查【处工:作,受理:省直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州)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指导县(市—、区)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本级和跨县》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协:。调指导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和查处工作】受理市(州)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县:(市、区)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受理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省、【市(州)、》县(市、区)水利(!务)厅(局)设【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相—应的审批权》限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2,.派员?监督招标文件审查、!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3.【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的建议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
,4.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5.调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并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6.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七条 !。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 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应急》度汛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招标人!可供选择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省重点《水利:项目经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水利项目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受益区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投资?额低于原中》标价:1,0%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八)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职《责和义?务
(?一):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三》)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意见
(《四)按照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的招投标管理程【序在招?标前主?动将拟招标》项目具备《的条:件、招标《方案等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主【动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招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招标】备案报告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时》经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4.】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4.》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招标》人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及方—案;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报《相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仅指有资【格预审要求的);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七)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九:)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该】。项目的招标报告招】。。标报:告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负责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资信、技术设施条件!、施工能力和—业绩等进行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方式和入围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并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除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技术要求《特别高的特殊项目】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方式】外招标人应》当,使用合?。格制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资格和业》绩等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截止】日期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相》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与》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简介《;
(二)招标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工程数量;【
(:三)建设地点和工期!要求;
(四—)建设资金来源【;
(五)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基本要求;—
(六)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15】日前以补充通—知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可召开标前会议标前!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基本情况特别是工程!地质情?况、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答疑澄!。清、组织现场踏勘】、介绍工程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 招标人不》得以垫资、垫用材】料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允许】以某:个投标人《许诺的条件限制或】者要求另《一个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投标》人,不得以挂靠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应当:是本单位的注册【职工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更正或补!充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在—。开标:、,评标活动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代理—人参:加开标会但没有【法人委托书》;
(二)投标文】件,未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三)投标文件【没,。有注明原因一—。。个标:出现两个报价;【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指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九)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
》(十一)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招,标失败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且明显缺【乏,竞争的;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次招标仍然失败的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批准【后,可,以邀:请3家以《上(含3家)符【合相应资格的—承包:人进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六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严格执行标【。底保密制度对—发现有泄《漏标底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鼓励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办【法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重要?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等
】。
第七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六)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七)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八《)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从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客观、独《立、公正地完成评标!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并接受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管
在《评标过程中如—需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需经评标《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向投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必须》进行:必要的澄清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第四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并及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包?括要求书面澄清的澄!清函和投标人的【。答复函、评标有【关资:料等
?第,。四十六条 》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
第四十七》。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0日之内】签发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并【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八:章 合同履行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后—。不得收取差额保【证金等其它形式的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第五十四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中标《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应在】施工期内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对未按规定要求到】位的招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作【出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抄—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和处罚
【中,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项目管理主】要人员或变更—其它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必须经】项目招标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发生?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任意变更!合同内容、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认【定、制止、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合同【。双方的不良》行为及时《载入信?誉档案并在》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青】海水利网站予—以通报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登记、备案!等程序?
第九》章, 投诉与》投诉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投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8《年元月4日实行【有效期为《。5年至20》23年?元月4日止原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青水》建〔2014〕【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