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水建】[2017]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部门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文设:施、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国有资金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省级或!项目属地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省?级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4.协【调指导市《(,州)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和查:处工作受理省直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州)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指导县(《市、区)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本级和跨县—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协调指导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和查处工作》。受理市?(州)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县【。(市、区)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受理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省、市【。(州)、县(市【。、区)水利(务)】厅(局)《设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相【应的审批《权限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2.派员《监督:招标文件审查、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3.【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的建议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
4.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5.调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并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6—.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 招标?方式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 【 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应急度汛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招—标人可供《。选择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 符合第九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省重点水【利项目经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水利项目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受益】区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投资额低【。于原中标价10【%,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八):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职责和义务
(】。一)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三)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意,见
(四)》按照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的招投】标管理程序在招【标前主动《将拟招标《项目具备的条件【、招标方案等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主动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招?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招标备》案,。报告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时经!。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4.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4.》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及方》案;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报相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仅!指有:资格预审要》求,的);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七】)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九)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 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该项目的招标报告招!标报:告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负责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资信!、技术设《施条件?、施:工能力和业》绩等进行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方式和入围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并?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除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技术要求特别!高的特殊项目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方式外招标—人,应当使用合格制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资?格和业绩等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截止日!。期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相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与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简介;
(!。二)招标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工程:数量;
(三—。)建设地点》和工期要求;
(四!)建设资金》来源;
(五)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基本要【求;
(《六)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15日前以补充通】知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可召开标前会!议标:前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基本情况特别是!工程地质情况、【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答疑澄清、》组织现场《踏勘、介《绍工:程,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以垫资—、垫用?材料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允:。许以某?个投标人许诺的条】。件限制或者要—求另一个《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
》第五章 》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投《标人不?得以挂靠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应当《是本单?位的:。注,册职工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更《正,或补充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在开!标、评标活动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代:理人参加开》标会:但没有?法人委托书;—
(二)投标文件】未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三)!投标文件没有注明】原因一个标出现两个!报价:;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指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九)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
(十一)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招标—失,败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且明—显缺:乏竞争的;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次招《标仍然失败的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批准后可【以邀请3《家以:。上(:含3:家)符合相应—资格的承包人—进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第六?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 ? 第三十《五条: , 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严格执行标【底保密制度对发现】有,泄漏标底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鼓励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办法?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重要!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等
《第七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六)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七】)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八!)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从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客观】、独立、公正地【完成评标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并接受!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管
在评标过程中如!需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需经—评标: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向投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必须进行必要【的澄清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第四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并及!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包括要求书面【澄清:的澄清函和投标人的!答复函、评标—有关资料等
—第四十六条 —。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
第四十七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0日之内签【发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并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第八?章 : 合同履行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后:不得收取差额—保证金?等其:它形式的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第五十四!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中标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应】在施工期内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对:未按规定要求到位】的招: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作出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抄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和处罚
中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项目管理主》要人员或变更—其它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必须经项目招标!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发生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任意变更》合同内容、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认定】、制止、《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合—同双方?。的不:良行:为及时载入信誉【档案并?在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青海《水利网?。。站予以通《报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登记《、备案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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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投诉与投【诉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投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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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元月:4日实行《。有,效期为5年至202!3年元月4日止原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青水建〔201!4〕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