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水建[!2017]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部门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文设施、》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国有资金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省《级或项目属地—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省!级,。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4.协调!指导市(州)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和查处!工作:受理省?直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州)《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指导县(《市、区)《。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本级和跨【县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协调指—导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和:查处工?作受理市(州)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县,(市:、区)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受理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省、市(州)—、县(市、》区)水利(务)【厅(局)设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相应】的审批权限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2.派员监督招【标文:件,审,查、: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3.!。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的建议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
4.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5.!调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并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6.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 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应急度汛》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招,标,。人可供选择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省重?点水利项目经—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水利项】目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受《益区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投资额?低于原中《标价10%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八)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四章 《。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职—责和义务
》(一)?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三!)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意见
—(四)按照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的招投标管理程!序在招?标前主动将拟招标】项,目具备的条件、【招标方案等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主】动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招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招标备案报【告,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时】。经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4!.,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4.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及方案;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报相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仅指有资》格预审要求的)【。;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七)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九)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 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该项】目的招?标,。报告:招标报告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内【容
第十八条 【 招标人负责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资信!、技术设施条件、】施工能力和业绩【等进行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方,式和入围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并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除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技—术要求?特别高?的特殊项《目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方式外招标人!应当使?用合格制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资格和—业绩等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截止日期》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相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与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简?介;
(二)招标】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工程:数量;?
,(三)建设地点【和工期要求;
(】四)建设资金来源】;
(?五,)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基本要!求;
(六)—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法
第二十二条 !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15日前以补充!通知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可召开标前!会,议,。标前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基本情—况特别是工程地质】情况、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答!疑澄清、组》织现场踏《勘、:介绍工?程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以垫资、垫】用材料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允【许以:某个投标《。人,许诺的?条件限制《或者要求另一个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八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
【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投标人不得以!挂靠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应当是!本单位的注册—职工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更正或补充—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 】。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在开标、【评标:活动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代理人参加开标【会但没有《法人委托书;—
(二)投》。标文件未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三)?投标文件没有—注明原因一个标出】现两个报价;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指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九)】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
(!十,一)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招标失败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且明显缺《乏竞:争的;?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次招标》仍然:失败的?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批?。准后可以《邀请3家《以上(含3家)符】合,相应资格的承包【人进: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六】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严格执】行标:底保密制度对—发现:有泄漏标底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鼓:励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办法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重要!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 》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等
—
第七《章 :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六)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七)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八)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从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客观、独立—、公正地完》成评标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并接受】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管》
在评标过程中【如需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需经—评标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向投!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必须进行必—要的澄清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第四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并及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包括要求》书面:。澄清的澄清函和投标!人的答复函、评【标有:关资料等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
第!。四十七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0日之?内签发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并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第八章》 ?合同履行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后不得收取差额保】证金等其它形式【的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 ,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第!五十四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中标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应在施工—。期内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对未按规定要—求到位的招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作出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抄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和处罚【
中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项目《管理主要人》。员或变更其它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必须经项目!招标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发生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任意变更】合同内容《。、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认定—、制止、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合?。同双:方,的不良?行为及时载》入信誉档案并在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青海水利网站予【以通报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五十!八条 ? ,。行政监察机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 ! 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登记、备【案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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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 投诉与投诉处【理
第六十条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投?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执行
】第十章 《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元月【。4日实行《有效期为5年—至2023年—元月4日止原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青:。水建:〔,2014〕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