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水—建[:201?7]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部门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 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文设施《、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国,有资金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省级或?项目属地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省!级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4.协调指导【市(州?)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和,查处:工作:受,理省直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州)】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指导】县(市、区)—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本,级,和跨县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协调指导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和》。查处工作受理—市(州)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县(市、【区):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受理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省、市】(州)、县》(,市、区)水利(【务,)厅(?局,)设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相应的】审批权限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2?.派员监《督招标文件审查【、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3.【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的建议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
4.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5.调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并: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6】.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 招标?方式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 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应急!度汛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招标人可【供选择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 符合第九》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省重点水利项目经】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水利项目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受益区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投?资额:低于原?中标价10%—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八)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职责《。和义务
(一—)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三)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意【见
(四)按—照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的招:投,标管:理程序?在招标前主动—将,拟招:标项目具备的—条件、招标方案【。等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主动: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招:。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招标《备,案,报告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时经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4《.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4.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招标?人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及方【案;: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报!相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仅指有?资格预审要求的)】;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七,)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九【)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 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该项目的招标—报,告,招标报告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内容
第十!八条 ? 招标人《负责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资信、技【术设施条件》。、施工能力》和,业绩等进行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方式和》入围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并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除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技术【要,。求,特别高?的特殊项目》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方!式外招标人应—当使用合《格制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资格和?。业绩等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截止日期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相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与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简?介;
(《二)招标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工程数量;
(【三)建设地点—和工期要求;
(】四,)建设资金来源;
!(五)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基本要求;
【(六:)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15日—前,以补充通知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可召开标前会议标】前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基本《情况特别是工程【地质情况、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答疑】澄,清、组织《现,场,踏勘、介《绍工程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以垫资、《垫用材料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允》许以某个《投标:人许诺的条》件限制或者要求另一!个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
】
,第,五章 ?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投标》人不得以挂靠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应当:是本单?位的注册职工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更正或补充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在开—标、评标《活动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代理—人参加?开标会但没》。有法人?委,托书;
《(二)投标文—件未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三【)投标文件没—。有注明?原因一个《标出现两个报价;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指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九)!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
(十一)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招标失败】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且明显?缺乏竞争的;—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次招标仍然失败!的,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批准《后可:以邀请3家以上(含!。3家)符合相应资】格的承包人》。进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六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严》格执行标底保—密制度对发现有泄漏!标底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鼓《励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办法《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重要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等
!
第?七章 ?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九条 【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六)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七【)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八)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从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客—观、独立、公正【地完:。成评标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并接《受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管
在【评,标过程中如需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需经评《标,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向投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必须进《行,必要的澄《清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第四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并及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包《括,要求书面澄清的澄】清函和投标人的答复!函、:评标有关资料等【
第:四十六?条 :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
第四十七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 中标候《选人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0日之内》签发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并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八章 合同履】行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后不得】收取差额保》证,金等其它形》式的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第五十四】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中标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应在施工期》内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对未按规定要!求到位?的招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作出】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抄《。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和:处罚
中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项目管理主要人】员或变更《其它: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必须经项】目招标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发生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任意变【更合同内容、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认:定、制止《。、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合同双》方的不良行为及时】载入信誉档案—。并在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青海水利》网站予以通报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 ?。 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登记:、备案?等,程序
》第九章 投诉与投!。诉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投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执行
第【十章 《。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8年【元月:4日实行有效期【为5年?至2:023?年元月?。4日止原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青水建〔2!014?〕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