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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水,建[20《17]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部门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文》设施、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国—有资金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省级】或项目属地》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章 :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省级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4.协调指导【市(:州,)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和查处工《作受理省直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州)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指导】县(市?、区)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本级—和跨县?。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协调指《导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和—查处:工,作受理市《(,州)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县(市、区)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受理《。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省、!市(:州)、县(市—、区:)水利(务)—厅(局)设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相应的审【批权限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2.派员监督!招标文件审查、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3!.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的建》议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 4.?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5.调《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并】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6.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  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应急度汛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招标人可供【选择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省】重点水利《项目经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水利项目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受益区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投资额低】于原中标价10%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八):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职责和义务 (【一)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三)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意见】 (四)按照—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的招投标管理程序在!招标前?主动将?拟招:标项目具备》的条件?、招:标方案等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主动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招】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招标备案报告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 当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时经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 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4.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4.?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招标人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及【方案;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报相】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仅指有资格】预审要求《的):;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七)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九)!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该—项目的招《标报告招标报告【。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负,责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资信、技术设施条】件、施工能力和业绩!等进行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方式和入围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并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除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技术要求特别】高,的特殊项目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方式外—招标:人应当使用合格【制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资?格和业绩《等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截止日—期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相—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与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简介; !(二)招《标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工程数量; —(三)建设地—点和工期《。。要求; (四)建】设,资金来源; (五)!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基本要求;】 (:六)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15日前【以补充通《知,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可召?开标前会议标—前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基本—情况特别是工程地质!情况、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答疑澄清、组织!现场踏?勘,、,介绍工程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以垫资、】垫用材料《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允:许以某个投标人【许诺:的,条件限?制或者要求另一个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八《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投标!人不得以《挂,靠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应当是!本单位的注》册职工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更正】或补充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 在开标、评—标活动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代理】人参加开标会但没有!法人委托书; (】二)投?标文件未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三)投标文件没有!注明原因《一个标出现两个【报价;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指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九)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 (十一)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招—。标失败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且明显缺—乏竞争的;》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次】招,标仍然失败的—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批准后可以【邀请:3家以上(含—3家)符合相应资】格的承?包人进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六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严:。格执行标底保—密制度对《发现有泄漏标底【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鼓?励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办法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重要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等 !。  第七章 —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六)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七)!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八?)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从: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二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客,观、独立、》公正地完成评—标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并接》受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管 在评标过程!中如需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需》。经评标?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向投?。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必须进行必要的【澄清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第四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并及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包—括要求书面》澄清的?澄清函和《投,标人:的,答,复函:、评:标有关资《。料,等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 第四【十七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0日之内签—发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并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第八章  — 合同履行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后不得《收取差额保证金【等其它形式的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 【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第—五,十四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中标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应在施工期【内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对未按】规,定,要求:到位的招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作出?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抄,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和处罚 中【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项目管理—主要人?员或变更《其它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必须经《项目招标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发生】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任意变更合同!。内容、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认定】、制止、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合同双方》的不良行为》及,时载入?信誉档案《并在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青海水《利,网站予以通报—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五十八条 】 行政监察》机,。。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登?记、备案等》程序   第九【。章 : 投诉与《投诉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投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执行 《。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 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元月4日实】行有:。效期为5年至—202?3年元月4》日止原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青水?建〔201》。4〕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