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是露天煤矿的施工依据,施工现场应具备这些文件并建立档案妥善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应保证其有效。
3.0.2 本条明确了露天煤矿工程参建各方的责任。
3.0.3 本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并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应推行预控制、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施工过程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纸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评审,提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同时,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应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本企业相应的控制水平指标,以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3.0.4 本条较具体地规定了露天煤矿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1 为了从基础控制工程质量,要求对用于露天煤矿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重要建筑材料的进场进行验收和复检,确保合格。同时,为了保证验收的可靠性,要求监理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参与并形成书面记录。
2 本款强调了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的交接检查,使各专业工种之间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落实各专业工种的质量责任。同时,规定了多专业之间交接检验的确认制度来保障前一个验收合格的工序为下一个工序的合格提供基础。如分流站的施工,基础完成并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
3.0.5 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的控制点。由于露天矿的特殊性,采掘场、排土场存在移动帮,对于此部分按时空位置检查验收,检查工作帮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于到界的边坡在到界前的位置应按工序进行检查验收,防止出现边坡超界、边坡未按控制爆破进行,造成安全隐患,同时按时空位置检查也是作为完成工程量付款的主要依据。
3.0.6 本条提出了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1)强调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应按照批复的文件进行施工,变更的设计应有批准文件,否则容易出现施工组织混乱、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难以控制、安全的使用功能不能保障的结果。因此,规定了未经过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调整不得施工,同时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与材料,涉及露天煤矿安全的防洪、边坡等工程直接影响到露天煤矿的安全使用功能,这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本条规定了应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测,目的在于保证抽样的可靠性。同时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资质,目的在于检测结果的权威性,避免人为的因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条第2款、第5款、第7款为强制性条款。
3.0.7 本条规定了露天煤矿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
3.0.8 本条规定了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测量等级要求。
3.0.9 本条规定了露天煤矿工程资料编制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