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E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0.1 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按表E.0.1记录。
表E.0.1 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注:本表中观感质量验收为各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的汇总。
E.0.2 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表E.0.2-1~表E.0.2-16的规定。
表E.0.2-1 疏干井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2 巷道疏干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4 主排水井工程观感质量见本规范表E.0.2-1。
表E.0.2-3 采掘场排水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4 地面排水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5 排土场排水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6 防洪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7 边坡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8 边坡治理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9 穿孔、爆破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0 掘沟、采剥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1 排土场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2 道路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3 铁路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4 生产系统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5 供电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6 无线通信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