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采剥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0.3.1 露天采掘场的到界台阶应满足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
10.3.2 露天采掘场的回采煤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
10.3.3 承担运输任务的平盘必须修筑安全挡墙,高度不得小于卡车轮胎直径的2/5,顶部宽度不应小于1m。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0.3.4 露天煤矿采掘场工作面工程位置与设计位置应一致,每月应测量工程位置、计算工程量、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剖面图,图纸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图比例应为1:1000、1:2000或1:5000;
2 横剖面图比例应为1:500或1:1000;
3 纵剖面图比例应为1:1000或1:2000;
4 剖面图间距应根据开采条件而定。
检查方法:检查图纸。
10.3.5 台阶底部应采掘干净,工作平盘应无杂物、无明火、无积水,工作台阶与非工作台阶应无危石。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0.3.6 在各平盘上不得有危及行车安全的积冰、积雪或散落的大块岩石。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0.3.7 采掘场工作参数应符合表10.3.7的规定。
表10.3.7 采掘场工作参数要求
10.3.8 矿坑达到设计移交位置时,应测量工程位置,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剖面图,计算基建期采剥工程量。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查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