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钻井工程
Ⅰ 主控项目
5.2.1 钻井工程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钻井工程要求
Ⅱ 一般项目
5.2.2 钻井完工后,应进行测井工作。
检查方法:检查钻井记录、测井报告。
5.2.3 钻井过程中水位、水温、冲洗液消耗量、漏水位置、自流水的水头和自流量、井壁坍塌、涌砂、气体逸出、岩层变层深度、含水构造和溶洞的起止深度应有记录资料。
检查方法:检查钻井记录、测井报告。
5.2.4 钻井工程应具备下列资料:
1 筛分资料;
2 管井地质、管井结构综合柱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