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4.0.1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构成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可按露天煤矿工程和类型划分为疏干工程、防排水工程、边坡工程、穿爆工程、采剥工程、排土工程、道路工程、铁路运输工程、生产系统工程和附属工程。
2 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分部工程。
3 分部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施工部位等划分分项工程。
4 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划定。各露天煤矿可根据建设实际需要划定适应的检验批。
5 各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
4.0.2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合格。
4)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完整。
4)影响安全使用和周围环境的参数指标应验收合格。
5)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5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按附录D进行。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按附录E进行。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按本规范附录F进行。
4.0.3 当露天煤矿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4.0.4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0.5 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与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
2)监理工程师应约请相关人员审核竣工资料进行预检,并根据结果写出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评估报告组织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设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验收;
4)单位工程应获得质监站的质量认证。
4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5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
4.0.6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构成露天煤矿的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后进行。当设计规定进行边坡检测、荷载等试验时,验收应在试验完成后进行。露天煤矿工程竣工资料应于竣工验收前完成。
4.0.7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本规范表F.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检查质量验收、隐蔽验收、试验检验资料。
2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应验收合格。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检测记录,并抽检。
3 观感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目测并抽检。